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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条令》之装备管理
8《内务条令》之装备管理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我们这节课学习第十三章日常管理的第五节装备管理。
第二百六十九条 部(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失效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百七十条 部(分)队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专业教育,使官兵增强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级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量、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级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检查、检测、维护、修理等设备,应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护、会修理。
第二百七十二条 部(分)队应当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落实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七十三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实弹射击后必须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等,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其他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四)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五)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果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二百七十四条 装备的保管
(一)部(分)队装备器材的保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队、站、室、所、库)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2次;
(三)各类装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四)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卡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严禁出租、变卖装备器材;
(六)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第二百七十五条 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类型、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级单位每日、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级单位和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团)级单位每年普查1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能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七十六条 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必须掌握装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装备不得挪作他用;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五)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六)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七)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严格管理、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于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批,严禁擅自拆卸。
第二百七十七条 装备场区管理
同学们今天我们就到这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的其他内容,请感兴趣的同学查阅学习,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