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国防
-
军事思想
-
国际战略环境
-
军事高技术
-
信息化战争
-
国家安全
-
军事技能训练
国防基本法
11国防基本法
国防基本法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具有全面的规范作用。国防基本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同时对经济、教育、文化、外交、国防和军事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也做出了规定。宪法关于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构成国防基本法中具有领率作用的部分。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诞生,为中国国防建设奠定法治基石。20年来,这部我国国防领域的基本法,极大地促进了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伟大方略的贯彻和落实,有力地推动了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事业的发展。新时期、新阶段,面对充满机遇和挑战的国内外形势,还需要在系统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等方面不断完善国防法及整个国防法律规范体系。
定位:“大国防”下的基本法
国防是国家最重要的领域之一,通过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国防基本法,将国防纳入法治轨道,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20年前,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国防法,开宗明义将调整范围确定为“大国防”,成为一部综合性的调整和规范国防与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律。
其一,国防法是实施宪法有关国防军事条款的基本法。国防法以宪法为依据,首要任务是把宪法国防军事条款具体化,推动宪法的实施。
其二,国防法是规范国防与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法。国防法采取“大国防”概念,即“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由此决定了国防法在内容上的广泛性、综合性。
其三,国防法是深入推进依法治军的基本法。国防法是国防和军事领域各个子法的“母法”,是国防军事法规制度体系的“龙头”。
实施:引领保障国防现代化
现代化国防是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序言和国防法都明确提出实现国防现代化。对于我国而言,实现国防现代化的关键在于组织(制度)。国防法的颁布与实施,建构了新的国防组织制度,为中国国防现代化奠定了法治基石。
——国防领导体制不断健全。
——国防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国防法治实施渐入佳境。
展望:开辟国防法治新局面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防法的滞后性也日益凸显。立足新的国际背景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总体国家安全观、改革强军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依法治军方略等,都对修改完善国防法、加速推进国防法治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国防法颁布20周年的重要时刻,有必要认真思考国防法的修改方向和焦点,推动国防法治迈向新境界。
一是精准嫁接宪法规范与军改实践。立足国防法的定位,在准确理解宪法国防军事条款的基础上,精准配置国务院“领导国防建设事务”职权和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职权,实现由中央军委对全国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同时,此次军改重塑我军领导指挥体制,沿袭多年的总部体制、大军区体制、大陆军体制退出历史舞台,军委管总、军种主建、战区主战的新体制急需在国防法中确认,为军事组织立法提供规范依据。
二是重新厘定国防利益法治观。现代国家的利益边界已突破传统的边防、海防、空防,国防不再囿于领土、领海、领空等有形的实体边疆。随着太空、深海、网络等新型领域国家安全利益的凸显,国防法应确立新的国防利益法治观,未雨绸缪地做好维护国防利益的法治安排。同时,随着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国防法需要在规范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就军民深度融合作出更多的制度创新,以打造更具广度、深度、厚度的国防利益法治观。
三是扩充完善武装力量规范体系。武装力量是国防的核心,但在国防法内容上,武装力量规范的比重相对不足、内容过于粗疏,难以胜任武装力量基本法的功能定位。应当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建军治军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指导,扩充武装力量职能任务规范,完善武装力量组织规范,适时确认军事人力资源制度改革成果。我国武装力量在海外利益保护方面需承担更重任务,这要求国防法适时拓展武装力量的职能任务,为海外执法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四是融入军事力量“走出去”的国际化视野。随着国家崛起,我国将承担越来越多的大国责任。随着我军参与国际维和、国际救援、远洋护航和联合军演等任务日益增多,军事力量“走出去”步伐加大,海外军事基地建设起步,迫切需要修改国防法以便融入国际化视野,应对军队参与国际安全事务的范围、职能、权限等作出系统规范,为国际化行动提供坚实的法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