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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12兵役法
兵役法是指调整国家兵役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主要内容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武装力量的组成,公民服兵役的条件、形式和期限,兵员的征集、招收和动员,公民服兵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奖惩等。
我国兵役法是我国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在兵役制度方面的集中体现,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和现代化国防的重要法律依据。
兵役法依据宪法制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颁布实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军队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的武装力量建设。
在古代的法律中,早就有兵役方面的条文。中国先秦时期的礼、律、令中, 已有关于兵役的内容。唐朝的《永徽律》、明朝的《大明律》、清朝的《大清律例》等,都规定了有关军人从征、替役、优抚和惩处的条款。专门的兵役法,最早见于1798年9月法国的《儒尔当法》。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党政府于1933年颁布过《兵役法》。
《兵役法》是国家重要的军事基本法。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军事法律就是《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实施。现行的《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实施的,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和2011年10月29日举行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了修正。现行《兵役法》分总则、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等12章74条。
兵役法的修改公布,是军地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我国兵役工作实践的总结和升华,贯彻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精神。
兵者,国之大事。兵役法修订,着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着力于新形势下我国兵役制度的创新发展,着重解决当前兵役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兵役法修改有四大目的。
第一、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
《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强对大学生兵员征集的意义还在于,大学生应征入伍可以带动和影响更多高素质的青年加入到军人的行列,为军队现代化建设不断输送优质的人力资源。
第二、让军队对人才更具吸引力。
《兵役法》修订的主旨之一,就是要从整体上规范军人应享有的基本待遇,充分体现对军人权益的维护,增强军队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在强调军人义务的同时强化军人待遇的法律规定,不仅是要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法制原则,更重要的是激励更多有志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人才积极投身到军营中来,砥砺人生,施展才华。
新的《兵役法》在军官来源中增加接受国防生和服役优秀的大学生士兵的规定,可以充分调动大学生士兵的积极性,激励他们在军营不断进取、建功立业,并带动和帮助更多的官兵进步成长,使部队尊重人才、培养人才、爱护人才的氛围更加浓厚。
第三、让军人退役之路更宽广。
对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作出调整改革,是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焦点。在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调整改革的思路和原则上,首先,强调政府扶持就业,重点是对实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应当采取组织其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促进退役士兵实现充分稳定就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同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应有的经济补偿,是扶持就业不可或缺的配套措施,也体现了国家对军人保家卫国做出奉献和牺牲的一种肯定。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这次《兵役法》修订,改变了以往城镇退役士兵与农村退役士兵服役相同但安置方式不尽相同的办法,确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安置政策对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统一进行安置,享受同一待遇。这是这次退役士兵安置调整改革的重要创新发展。
第四、让《兵役法》的执行更有力。
这次修订《兵役法》,在健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主要是加大对违反《兵役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实施处罚的主体,增强执行处罚的可操作性,以强化《兵役法》的执行力。
应强调的是,对违反《兵役法》行为实施处罚,只是落实《兵役法》的一种辅助手段。要贯彻落实好《兵役法》,关键是要靠加强国防教育,加大对新的兵役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人们的国防观念和法制意识,各级政府严格依照兵役法履行职责,落实政策,公民自觉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全社会共同关心和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