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国防
-
军事思想
-
国际战略环境
-
军事高技术
-
信息化战争
-
国家安全
-
军事技能训练
国防教育法
14国防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国防教育法是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的法律规范。国防教育关系到国家安全。我国也非常重视用法律来规范国防教育活动。我国《国防法》、《兵役法》、《教育法》等7部法律中都有关于国防教育的内容。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对国防教育作了全面的规范,是我们开展国防教育的基本法律依据。这部法律主要规定了国防教育的地位、目的,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国防教育领导、保障,学校的国防教育,社会的国防教育和法律责任等。
我国第一部国防教育法的颁布经历了相当长时间的酝酿过程,在对各地开展国防教育经验科学总结的基础上,经过立法调研、专题论证、草案拟制及征求意见等各阶段之后,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经过从地方到国家的艰难探索和实践,《国防教育法》终于面世。这标志着我国的国防教育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向日趋成熟的国防教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制定出台国防教育法,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唤起人们的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确保我国的长治久安,意义十分重大。
新颁布的《国防教育法》共六章38条,坚持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关于加强国防教育的论述为指导,把党和国家关于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工作方针、政策、原则和教育对象、内容方法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上升为国家意志,长期稳定地付诸实施。这部法律科学总结了多年来各地开展国防教育的成功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作法进一步规范化。同时也弥补了地方性国防教育法规的不足,增加了可操作性。新颁布的《国防教育法》为了改变长期以来影响和制约国防教育深入发展的突出问题,在确立国防教育领导体制的同时,明确了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责,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这就把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置于统一的领导之下。《国防教育法》还明确了在开展国防教育活动中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问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针对各地教材混乱的状况,《国防教育法》规定:“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另外,《国防教育法》专门设置了“法律责任”这一章,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了深入持久开展国防教育需要,《国防教育法》还明确了每年9月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我国1997年3月颁布实施的《国防法》,将国防教育单列一章,其中规定“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国防教育工作。”国防教育法的公布施行,贯彻落实了国防法和教育法对国防教育的原则要求,使国防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可以遵循的法律规范,标志着我国国防教育事业迈入了法制化轨道。这对于保证全民国防教育的开展,推动新时期的国防建设,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乃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十五大以来,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国策,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实现国防教育法制化,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适应我国的国情和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安全形势的迫切需要。我们要发展,也要安全。《国防教育法》的颁布施行,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四个现代化,创造了必备的法制条件。
自21世纪初我国《国防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国防教育获得了长足发展。随着本世纪国际国内新形势的发展,继续深入研究和分析《国防教育法》,对我国国防教育、民族生存、国家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理清国防教育改革发展的思路,把握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深层目的,是一项及其重要的教育工作。国防教育是关系国家生存发展根本的教育事业,既有其教育的普遍性,也有其教育的特殊性,在新时期,国家和高校应把握国防教育的性质和定位,树立“多维立体”的国防教育观,促进我国国防教育在新形势下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