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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装力量
16中国武装力量
武装力量是指国家或政治集团所拥有的各种武装组织的统称。一般来说,是以军队为主体,由军队和其它正规的、非正规的武装组织结合构成。其最高统帅,通常由国家或政治集团的最高领导人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并统一指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体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的革命战争中逐步形成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革命战争的过程中,坚持毛泽东关于人民军队、人民战争的思想,逐步建立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武装力量体制。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领导各革命根据地逐步建立了主力红军、地方红军和赤卫军、少年先锋队相结合的人民武装力量。抗日战争时期,领导各抗日根据地组成了主力军、地方军和民兵、自卫队相结合的人民武装力量。解放战争时期,领导各解放区大力发展地方军和民兵,积极扩编野战军,形成了野战军、地方军和民兵相结合的人民武装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在继承和发扬革命战争年代传统的基础上,不断改革,逐步形成了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相结合的人民武装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是武装力量的骨干,主要担负巩固国防、保卫祖国的任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担负国内安全保卫任务。民兵是由不脱产的人民群众组成的武装组织,是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是人民解放军强大的辅助和后备力量。
新中国成立后,大规模的武装斗争逐步停止,国家进入了和平建设的新时期。这时候,我国武装力量面临的任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一方面要防备和抵御侵略,坚决打击外部来犯之敌;另一方面又要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社会稳定,防止国内外敌对势力从内部进行颠覆和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对于如何改进传统的“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如何保证其适应新的任务的需要,曾经进行了长时间的实践和探索。
1949年10月至1950年9月,实行野战军、公安部队(隶属公安部门)和民兵相结合。
1950年9月至1959年12月,实行解放军、公安部队(隶属军队,有两年时间称公安军)和民兵相结合。
1960年1月至1963年2月,实行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隶属公安部门)和民兵相结合;
1963年2月至1966年6月,实行解放军、公安部队(隶属公安部门)和民兵相结合。
1966年7月,公安部队统一归军队建制领导。1978年颁布《宪法》确认我国“实行野战军、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
改革开放之前,解放军的变革多是装备层面上的。而三次发展思路和建军模式的重大转变,都发生在1978年之后。
第一次是1985年邓小平领导的百万裁军,解放军改变了过去依靠人数优势、进行大规模地面作战的思路,开始走上精兵之路。
第二次是从1991年海湾战争到1999年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被炸。军队建设思路的调整就是“打赢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中央军委适时提出推进中国特色的军事变革,提出“两个根本性转变”,“分三步走”。1995年12月,《九五期间军队建设计划纲要》中提出“两个根本性转变”,即在军事斗争准备上,由应付一般条件下局部战争向准备打赢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转变;在军队建设上,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由人力密集型向 科技密集型转变。
两个转变的提出,标志着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开始。“分三步走”,是1997年江泽民在军委扩大会议时提出的:第一步,到2010年,主要是解决好规模、体制编制和政策制度问题,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打下坚实基础;第二步,到2020年,加快军队的质量建设,使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第三步,再经过30年的努力,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
军方将“三步走”方案确立为军队现代化的一个中远期目标,沿用至今。质量建军此时也受到重视,按照精兵合成高效的原则,“九五”期间,将军队裁减50万,“十五”期间又裁减20万。
第三次就是中共十八大之后由习近平主导的这次军队改革。这次改革借鉴了外军改革转型的经验,目标是摆脱技术和体制上的劣势,建设符合国情、军情的现代军事力量体系。
实践说明,这一新体制符合我国的国情、军情,是新形势下完成国防使命的客观需要。
武装力量的新体制,既可在平时满足维护国内安全的需要,又能在战时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的优点,并使之更有力量。所以说,这一新体制符合我国的国情、军情,符合我国武装力量的性质和特点,是新形势下完成国防使命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