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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规体系
10国防法规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国家就开始着手制定国防法规,很快就颁布了《兵役法》等重要法律以及军队的各种条令条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国家建设步伐的加快,加大了国防立法工作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防法规,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法规体系,使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国防法规体系是指由不同层次、不同门类国防法律规范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有机整体。主要包括国家颁布的有关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编制、公民兵役义务、战争准备和动员、全民防御、国防建设、军费开支、国防教育、国防科研、国防生产、武装力量建设、军队人事管理、军事犯罪惩治等方面的法律文件。
从立法权限角度和法规门类角度两个方面来看,即从纵向和横向两个角度来看它的体系构成。
从纵向来看,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预备役军官法》、《人民防空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预备役军官法》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立法体制中的最高立法机关,也是军事立法的最高层次,在军事立法体制中其职能是制定军事法律,其所制定的军事法律是军事法的最高层次。其中全国人大制定的一般是军事方面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是军事方面的单行法律。
第二个层次是法规。国家最高军事机关(中央军委)和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是授权的军事立法机关,也是军事立法的第二个层次,在军事立法体制中其职能是制定军事法规和军事行政法规,其所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事行政法规是军事法的第二个层次。其中由中央军委单独制定的称军事法规。由国务院单独或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称军事行政法规。比如,我国已经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应征公民体检标准》、《政治审查规定》、《国防交通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军事法规和军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做出的重要规定。
第三个层次是规章。由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如我军现行的《内务条令》、《队列条令》、《纪律条令》、《战斗条令》;海军颁布的《舰艇条令》;空军颁布的《飞行条令》等。
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国防教育条例》等。
从横向来看,我国的国防法规按调整对象的领域划分为十六个门类:
一是国防基本法类。包括《宪法》中有关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和《国防法》;
二是国防组织法类。如《军事法院组织法》、《军事检察院组织法》等;
三是兵役法类。如《兵役法》、《现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法》等;
四是军事管理法类。包括《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等;
五是军事刑法类。如《刑法》中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违反军人职责罪”的规定等;
六是军事诉讼法类。如《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七是国防经济法类。如《国防法》关于国防经费拨款和国防资产管理的规定、《审计条例》、《财务条例》等相关规定;
八是国防科技工业法类。如《国防专利条例》、《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
九是国防动员法类。如《国防动员法》以及《国防法》、《兵役法》、《人民防空法》、《国防交通条例》中有关国防动员的规定;
十是国防教育法类。如《国防教育法》、《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等;
十一是军人权益保护法类。如《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等;
十二是军事设施保护法类。如《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
十三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等;
十四是紧急状态法类。如《宪法》和《国防法》中关于战争状态、紧急状态的规定,以及《戒严法》等;
十五是战争法类。如《日内瓦公约》、《禁止或限制使用常规武器公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等;
十六是对外军事关系法类。如《国防法》中的有关规定,《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等。